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57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洪國智 被告 張進德 即 吳榮芳 之遺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楊孟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原告並應提出吳榮芳與其有連帶保證契約存在之證明。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黃裕仁法官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