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701號聲請人環星創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鈞輝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確認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之金額為若干?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