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84號原告 曾偉智 被告 郭志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4年度易字第11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張凱鑫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