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衛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衛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衛字第10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相對人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3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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