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37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8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94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2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振嘉
莊朝棟
陳建文
詹益志
張惟智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111年度偵字第5173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7962號、第11107號、111年度偵字第10051號、112年度偵字第8846號、第11306號、第1130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一、吳振嘉㈠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訴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告訴人 楊宛儒 )部分,免訴。
二、丁○○㈠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5、7「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5、7「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零參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訴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被害人 翁玉美 )部分,免訴。
三、陳建文㈠犯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伍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詹益志㈠犯如附表五「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張惟智㈠犯如附表三至附表五「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至附表五「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訴如附表六編號2(告訴人 陳若喬 )所示部分,免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吳振嘉(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另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
第173號等案號判決確定)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加入通訊軟體微信暱稱「四面八方」、「佛說」、「財神」、「笑納八方財」之 余武恒 等人所組成,以多人分工對被害人施用詐術、逐層轉遞贓款以隱匿詐欺所得去向為犯罪手段之3人以上詐欺集團(下稱「財神」詐欺集團),負責徵求人頭帳戶、招募車手、發放提款卡、指揮車手提領贓款、收水(向車手收取贓款),並將收齊贓款上繳余武恒或其指定之人。丁○○(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另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173號等案號判決確定)於109年5月初某日,加入「財神」詐欺集團,負責找人領取裝有人頭帳戶之包裹、收購人頭帳戶、招募車手、發放提款卡、指揮車手提取贓款、收水,並將收取之贓款上繳吳振嘉。陳建文(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另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173號等案號判決確定)於109年5月底某日,加入「財神」詐欺集團,提供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金融帳戶給「財神」詐欺集團使用,並負責領取裝有人頭帳戶資料之包裹、收購人頭帳戶、使用人頭帳戶提領詐欺贓款。詹益志(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另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判決確定)於000年0月間某日,加入「財神」詐欺集團,負責向車手收取詐欺贓款後,轉交上層收水人員。張惟智於109年2、3月間某日,加入由 陳國義侯明源 及真實身分不詳,綽號「 阿月 」之女子等人所組成,以多人分工對被害人施用詐術、逐層轉遞贓款以隱匿詐欺所得去向為犯罪手段之3人以上詐欺集團(下稱「陳國義」詐欺集團),負責提供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給「陳國義」詐欺集團使用,並擔任車手,負責提領詐欺贓款後轉交侯明源(張惟智此部分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另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號等案號判決確定);另於000年0月間某日,經侯明源介紹而加入「財神」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負責持人頭帳戶卡提領贓款,轉交上手指定之人(張惟智此部分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92號判決確定)。
㈡吳振嘉與少年羅○翔(00年00月生)、「財神」詐欺集團其他
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由「財神」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詐騙方式,對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一所示轉帳時間,轉入如附表一「匯/轉入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至附表一所示之收款金融帳戶內。嗣由羅○翔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持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一「提款金額」欄所示之贓款得手,再將贓款經由吳振嘉上繳「財神」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將現金輾轉交付其他成員之方式,隱匿上述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而製造金流斷點。吳振嘉因此取得報酬新臺幣(下同)35元(以附表一所示之人受騙並經提領得手之贓款7123元×0.5%計酬,小數點以下捨去)。
㈢丁○○(就附表二編號8部分應為免訴判決,詳後述)、陳建文
與「財神」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由「財神」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二編號1至5、7、8所示詐騙方式,對如附表二編號1至5、7、8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二編號1至5、
7、8所示匯款/轉帳時間,匯/轉入如附表二編號1至5、7、8「匯/轉入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至附表二編號1至5、7所示之收款金融帳戶內。嗣由陳建文依指示於附表二編號1至5、7、8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臨櫃或持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至5、7、8「提款金額」欄所示之贓款得手,再將贓款經由丁○○上繳「財神」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將現金輾轉交付其他成員之方式,隱匿上述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而製造金流斷點,僅就附表二編號1「匯/轉入金額」欄編號③所示款項,因遭圈存未及提領而未發生製造金流斷點,遮掩、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結果。丁○○因居中收取附表二1至5、7所示贓款,而取得報酬4039元(以附表二編號1至
5、7所示之人受騙並經提領得手之贓款80萬7900元×0.5%計酬,小數點以下捨去)。
㈣陳建文另與「財神」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由「財神」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二編號6所示詐騙方式,對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二編號6所示匯款/轉帳時間,匯/轉入如附表二編號6「匯/轉入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至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收款金融帳戶內。嗣因此部分贓款經郵局即時圈存,以致陳建文未及提領而未發生製造金流斷點,遮掩、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結果而洗錢未遂。陳建文因提領附表二編號1至5、7、8所示之贓款,而取得報酬1萬7157元(以附表二編號1至5、7、8所示之人受騙並經提領得手之贓款85萬7885元×2%計酬,小數點以下捨去)。
㈤張惟智與侯明源(另由本院審理中)及「陳國義」詐欺集團
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由「陳國義」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三各編號所示詐騙方式,對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三各編號所示匯款/轉帳時間,匯/轉入如附表三各編號「匯/轉入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至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收款金融帳戶內。嗣由張惟智依指示於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持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三各編號「提款金額」欄所示之贓款得手,再將贓款經由侯明源上繳「陳國義」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將現金輾轉交付其他成員之方式,隱匿上述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而製造金流斷點。張惟智因此取得報酬4175元(以附表三所示之人受騙並經提領得手之贓款69萬5957元×0.6%計酬,小數點以下捨去)。㈥張惟智與「財神」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由「財神」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四所示詐騙方式,對如附表四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四所示匯款時間,匯入如附表四所示「匯/轉入金額」欄之款項至附表四所示之收款金融帳戶內。嗣由張惟智依指示於附表四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持提款卡提領如附表四「提款金額」欄所示之贓款得手,再將贓款上繳「財神」詐欺集團成員不詳成員,以此將現金輾轉交付其他成員之方式,隱匿上述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而製造金流斷點。張惟智因此取得報酬2500元(以附表四所示之人受騙並經提領得手之贓款5萬元×5%計酬)。
㈦張惟智、詹益志與「財神」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由「財神」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五各編號所示詐騙方式,對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五各編號所示匯款/轉帳時間,匯/轉入如附表五各編號「匯/轉入金額」欄之款項至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收款金融帳戶內。嗣由張惟智依指示於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持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五各編號「提款金額」欄所示之贓款得手,再將贓款經由詹益志上繳「財神」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將現金輾轉交付其他成員之方式,隱匿上述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而製造金流斷點。詹益志因此取得報酬2000元,張惟智因此取得報酬1萬1559元(以附表五所示之人受騙並經提領得手之贓款23萬1185元×5%計酬,小數點以下捨去)。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吳振嘉、丁○○、陳建文、詹益志、張惟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共同被告侯明源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㈢證人即少年羅○翔、賴○丞於警詢時之證述。
㈣如各附表「相關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被告丁○○、陳建文、詹益志、張惟智所犯本案各罪,雖為數罪併罰之案件,然其有其他案件尚在偵查或審理中,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爰不於本案就其等所犯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免訴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①被告吳振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與「財神」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從事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負責於羅○翔提領附表六編號1所示詐欺贓款後,向羅○翔收水。②被告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與「財神」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從事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負責於陳建文提領附表二編號8所示詐欺贓款後,向陳建文收水。③被告張惟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與「財神」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從事如附表六編號2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負責於附表六編號2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欺贓款後轉交上手。因認被告吳振嘉、丁○○、張惟智就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㈡按法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
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然倘係案件應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判決(含一部事實不另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之情形)時,因屬訴訟條件欠缺之程序判決,與被告已為之有罪陳述,並無衝突,且與犯罪事實之認定無關,而與簡式審判僅在放寬證據法則並簡化證據調查程序,並非免除法院認事用法職責,亦無扞格,更符合簡式審判程序為求訴訟經濟、減少被告訟累之立法意旨,此時法院既係於尊重當事人之程序參與權後,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如檢察官於訴訟程序之進行中,未曾異議,而無公訴權受侵害之疑慮時,縱使法院並未撤銷原裁定,改行通常審判程序,以避免訴訟勞費,仍屬事實審法院程序轉換職權之適法行使,不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8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法律上一罪之案件,無論其為實質上一罪(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或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在訴訟上均屬單一性案件,其刑罰權既僅一個,自不能分割為數個訴訟客體。而單一案件之一部犯罪事實曾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其既判力自及於全部,其餘犯罪事實不受雙重追訴處罰(即一事不再理),否則應受免訴之判決(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3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㈢經查:
⒈被告吳振嘉共同詐欺附表六編號1所示告訴人楊宛儒及洗錢部
分,業經本院於112年3月30日,以109年度金訴字第173號等案號判決判處罪刑,於112年5月2日確定,此有被告吳振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73號判決書(少連偵卷二第739-874頁,詳見該判決附表一編號63、附表二編號64所示)在卷可參。是就被告吳振嘉本案被訴對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告訴人楊宛儒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與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73號判決確定之「先由詐騙集團派員詐騙楊宛儒,致楊宛儒陷於錯誤,接續於109年8月6日18時46分、19時1分、19時16分,各匯款2萬9985元、2萬9985元、3萬9100元至 邱世意 合庫帳戶,再由羅○翔、賴○丞提領贓款後,由吳振嘉、 洪千懿 向羅○翔、賴○丞收水」等犯罪事實相同,則就該案已判決確定部分,本案已為該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爰就此部分諭知免訴之判決。
⒉被告丁○○共同詐欺附表二編號8所示被害人翁玉美及洗錢部分
,業經本院於112年7月19日,以112年度金訴緝字第7號等案號判決判處罪刑,於112年10月23日確定,此有被告丁○○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7號判決書(少連偵卷三第0000-0000頁,詳見該判決附表一編號16、附表二編號17所示)、本院電話紀錄(本院金訴373卷第415頁)附卷足憑。是就被告丁○○本案被訴對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被害人翁玉美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與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7號判決確定之「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騙集圑派員詐騙翁玉美,致翁玉美陷於錯誤,於109年6月15日17時47分,匯款4萬9985元至 李珮芸 郵局帳戶」等犯罪事實相同,則就該案已判決確定部分,本案已為該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爰就此部分諭知免訴之判決。
⒊被告張惟智前因與「財神」詐欺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000年0月間,先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陳若喬員佯稱係友人急需借款,使陳若喬陷於錯誤,因而於109年5月13日匯款10萬元至詐欺集團所使用之 楊玉姮 玉山 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內,再由張惟智擔任車手,依指示於109年5月13日15時41分許,在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統一超商元福門市之提款機分別提領詐得之2萬元、2萬元、2萬元,又於同日15時47分許,在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嘉義地檢署旁之提款機分別提領2萬元、1萬9000元,並因此分得提領款項5%即4950元之報酬等犯罪事實,已經本院於110年5月24日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等案號判決判處罪刑,並於110年6月28日確定(下稱前案),此有被告張惟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判決書(少連偵卷二第693-706頁,詳見該判決附表二編號2所示)。互核被告張惟智本案被訴共同詐欺附表六編號2所示告訴人陳若喬及洗錢之犯罪事實與前案判決確定之犯罪事實,並參考證人即告訴人陳若喬於警詢所述遭詐騙之過程(警2751卷一第33-35頁),足認前案與本案中受騙之人均為告訴人陳若喬,其遭詐騙之事由相同、時間密接,僅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款項之人頭帳戶有異,顯係同一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同一犯意,利用同一機會對告訴人陳若喬數度施用詐術,使其接連受詐騙而匯款,被告張惟智擔任車手,接連於2日內提領告訴人陳若喬因受騙而匯入人頭帳戶之贓款,其所為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而為同一案件。前案既經判決確定,本案被告張惟智被訴如附表六編號2所示共同對告訴人陳若喬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第302條第1款,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權益與福利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本案經檢察官陳郁雯提起公訴,檢察官謝雯璣追加起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孟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洗錢防制法第14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時間、方式匯款/轉帳時間匯/轉入金額(新臺幣)收款帳戶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提領車手↓收水相關證據罪名及宣告刑1 陳薏婷 於109年8月6日16時許,冒稱「讀冊生活網站人員」、「中國信託行員」向陳薏婷佯稱:訂單設定錯誤,須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ATM解除云云,致陳薏婷陷於錯誤,使用 柯又臻 所有之中國信託帳戶轉帳至指定帳戶109年8月6日18時59分7123元邱世意名下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下稱邱世意合庫帳戶)109年8月6日19時13分統一超商嘉港門市(址設嘉義縣○○鄉○○路000號)2萬元羅○翔↓吳振嘉1.證人即告訴人陳薏婷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751卷第74-76頁)2.證人 柯又榛 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751卷第77-78頁)3.陳薏婷提出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警2751卷第250頁)4.邱世意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表(警2751卷第145頁)5.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2715卷第278頁)吳振嘉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二: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時間、方式匯款/轉帳時間匯/轉入金額(新臺幣)收款帳戶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提領車手↓收水相關證據罪名及宣告刑1丙○○於109年5月7日前某日,自稱「葉武」、「INFA客服」向林佳萱佯稱:從INFA網站進行投資獲利優渥云云,致林佳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①109年6月4日16時37分②109年6月4日16時39分③109年6月10日10時35分①3萬元②1萬7900元③3萬元(未提領,圈存後返還)陳建文名下中華郵政(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下稱陳建文郵局帳戶)109年6月5日16時50分民雄郵局(址設嘉義縣○○鄉○○村○○路00號)50萬元陳建文↓丁○○1.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警3533卷第23-28頁)2.丙○○提出之元大銀行存摺及內頁交易影本(警3533卷第67-71頁)、電子郵件、LINE對話紀錄等截圖(警3533卷第73-117頁)3.陳建文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100卷第13-14頁)4.『警示帳戶』剩餘款項返還申請暨切結書、替代報案三聯單切結書、匯(轉)入郵局「警示帳戶」款項返還通知(警3533卷第61-65頁)陳建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乙○○於109年5月2日某時起,自稱「 陳博文 」、「Mt4客服」向李芷萱佯稱:在Mt4買賣外匯可賺取獲利云云,致李芷萱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109年6月4日19時47分9萬元陳建文郵局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警3533卷第123-129頁)2.乙○○提出之手機網路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等截圖(警353卷第155-165頁)3.陳建文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100卷第13-14頁)陳建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戊○○於109年4月27日,自稱「張小僅」、「INFA客戶服務」向戊○○佯稱:在MetaTrader4網站上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109年6月5日14時15分6萬元陳建文郵局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警3533卷第171-181頁)2.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含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3533卷第213-243頁)3.陳建文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100卷第13-14頁)陳建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 蘇暐智 109年5月20日某時起,自稱「 陳姍姍 」、「MetaTraders4平台客服人員」向蘇暐智佯稱:在該平台進行外匯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蘇暐智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109年6月5日15時46分①5萬元②3萬元陳建文郵局帳戶1.證人即被害人蘇暐智於警詢時之證述(警100卷第8-10頁)2.陳建文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100卷第13-14頁)陳建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5 蔡辰翌 於109年6月5日13時40分起,冒稱蔡辰翌同學「 林故延 」致電蔡辰翌謊稱:需調借資金周轉等語,致蔡辰翌陷於錯誤,商請友人 楊秀瑩 匯款至指定帳戶109年6月5日16時10萬元 郭永華 名下中華郵政(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下稱郭永華郵局帳戶)①109年6月5日16時29分②109年6月5日16時30分民雄郵局ATM(址設嘉義縣○○鄉○○村○○路00號)①6萬元②4萬元陳建文↓丁○○1.證人即告訴人蔡辰翌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751卷第66-67頁)2.證人楊秀瑩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751卷第68-69頁)3.楊秀瑩提出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影本(警2751卷第237頁)4.郭永華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警2751卷第142頁)5.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2715卷第268、276頁)陳建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6甲○○於109年4月28日,自稱「林建寶」、「INFA客戶服務」向甲○○佯稱:從MetaTrader4投資外匯獲利豐厚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①109年6月10日10時31分②109年6月10日10時32分③109年6月10日10時33分①3萬元②3萬元③2萬4791元陳建文郵局帳戶圈存未提領1.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警3533卷第263-266頁)2.甲○○提出行動郵局轉帳交易翻拍照片、對話紀錄截圖(警3533卷第281-283、287-289頁)3.陳建文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100卷第13-14頁)陳建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7己○○於109年5月中某日,自稱「林華宇」向葉麗玲佯稱:可過澳門線上博弈網站的漏洞,從中獲利云云,致葉麗玲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109年6月10日14時43分43萬元陳建文名下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陳建文臺銀帳戶)①109年6月10日15時45分②109年6月10日15時55分③109年6月10日15時56分臺灣銀行嘉北分行(址設嘉義市○○路000號)①90萬元②10萬元③5萬元陳建文↓丁○○1.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警6388卷第173-179頁)2.己○○提出之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博弈網站、對話紀錄等截圖(警6388卷第227、235-248頁)3.陳建文臺銀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警6338卷第277頁)陳建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8翁玉美於109年6月15日16時33分許,冒稱「stayreal賣家」、「銀行客服人員」向翁玉美佯稱:網路購物付款設定錯誤,須依指示轉出沖帳,致翁玉美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109年6月15日17時47分4萬9985元李珮芸名下中華郵政(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下稱 李佩芸 郵局帳戶)109年6月15日17時57分民雄郵局ATM(址設嘉義縣○○鄉○○村○○路00號)5萬元陳建文↓丁○○1.證人即被害人翁玉美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751卷第70-73頁)2.翁玉美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截圖影本(警2751卷第243頁)3.李珮芸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751卷第143-144頁)4.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2715卷第268頁)陳建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附表三: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時間、方式匯款/轉帳時間匯/轉入金額(新臺幣)收款帳戶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提領車手↓收水相關證據罪名及宣告刑1 李祐寧 於109年4月11日,自稱「HCM業務Customerservie」向李祐寧謊稱:加入HCM投資網站並入金後即可進行投資云云,致李祐寧陷於錯誤,陸續匯款、轉帳至指定帳戶①109年4月11日22時16分①5萬元張惟智名下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張惟智台中銀帳戶)①109年4月11日23時30分②109年4月11日23時31分③109年4月11日23時32分民雄郵局ATM(址設嘉義縣○○鄉○○村○○路00號)①2萬元②2萬元③2萬元張惟智↓侯明源1.證人即告訴人李祐寧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751卷第31-32反面)2.李祐寧提出之元大銀行國内匯款申請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二)、其名下元大銀行存摺、合作金庫銀行存摺等影本(警2751卷第153-155、159頁)3.李祐寧提出之投資網站頁面、LINE對話紀錄等截圖、假冒之律師函(警卷第159頁反面-165頁)4.張惟智台中銀帳戶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台幣交易明細表(警2751卷第116、120、121頁)張惟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②109年4月11日22時26分②4萬108元109年4月11日23時41分台中銀行民雄分行(址設嘉義縣○○鄉○○路○段00號)8萬元③109年4月13日12時15分③21萬3525元張惟智台中銀帳戶109年4月13日13時44分同上20萬元張惟智↓侯明源④109年4月14日13時16分④15萬430元張惟智台中銀帳戶①109年4月14日15時5分②109年4月14日15時6分③109年4月14日15時7分統一超商新車店門市ATM(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①2萬元②2萬元③2萬元張惟智↓侯明源①109年4月14日15時10分②109年4月14日15時11分③109年4月14日15時12分④109年4月14日15時14分⑤109年4月14日15時15分全家便利商店嘉義南京店ATM(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①2萬元②2萬元③2萬元④2萬元⑤1萬元2 黃嘉茵 於109年3月5日某時起,分別自稱「ZhengMengzhu」、「澳門金沙集團客服」向黃嘉茵謊稱:要提領彩球博弈中獎彩金需先匯款手續費、匯費、保證金等相關衍生費用云云,致黃嘉茵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109年4月22日13時36分8萬元張惟智台中銀帳戶109年4月22日15時28分台中商業銀行民雄分行(址設嘉義縣○○鄉○○村○○路○段00號)47萬元張惟智↓侯明源1.證人即被害人黃嘉茵於警詢時之證述(北檢偵7233卷一第79-82頁)2.黃嘉茵提出之對話紀錄影本(北檢偵7233卷一第141-149頁)3.黃嘉茵提出之其名下玉山銀行存摺內頁交易影本(北檢偵7233卷一第155頁)4.張惟智台中銀帳戶台幣交易明細表(北檢偵7223卷二第97頁)張惟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 許怡婷 於109年3月22日23時起,自稱「Jack」、「澳門威尼斯人客服」向許怡婷佯稱:加入澳門威尼斯人博弈網站並利用儲值金操作進行投資,可得獲利云云,致許怡婷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109年4月22日15時19分16萬1894元張惟智台中銀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許怡婷於警詢時之證述(北檢偵7233卷一第95-98頁)2.許怡婷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手機對話紀錄等翻拍照片影本(北檢偵7233卷一第312-316頁)3.張惟智台中銀帳戶台幣交易明細表(北檢偵7223卷二第97頁)張惟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附表四: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時間、方式匯款/轉帳時間匯/轉入金額(新臺幣)收款帳戶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提領車手相關證據罪名及宣告刑1 張金煉 於109年5月7日10時許,假冒為張金煉搭鐵皮之鐵工致電張金煉佯稱:要請領工程款云云,致張金煉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109年5月12日15時58分5萬元楊玉姮名下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下稱楊玉姮臺銀帳戶)①109年5月12日16時23分②109年5月12日16時24分③109年5月12日16時25分元大證券民雄分公司ATM(址設嘉義縣○○鄉○○街000號)①2萬元②2萬元③1萬元張惟智1.證人即告訴人張金煉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卷2751卷第36-37頁)2.張金煉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警2751卷第182頁)3.張金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2751卷第184頁)、通話紀錄截圖(警2751卷第185-186頁)4.楊玉姮臺銀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警2751卷第131頁)5.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2715卷第263、271頁)張惟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五: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時間、方式匯款/轉帳時間匯/轉入金額(新臺幣)收款帳戶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提領車手↓收水相關證據罪名及宣告刑1 戴秀惠 109年6月5日19時10分許,假冒「北門郵局」致電戴秀惠佯稱:要匯還先前遭詐騙的金額,然須先匯款辦理銷帳云云,致戴秀惠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109年6月5日20時6分1萬1985元 謝德麟 中華郵政(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下稱謝德麟郵局帳戶)109年6月5日20時17分統一超商嘉樂門市ATM(址設嘉義縣○○鄉○○路00號)1萬2000元張惟智↓詹益志1.證人即告訴人戴秀惠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751卷第38-41頁)2.戴秀惠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影本(警2751卷第192-195頁)3.謝德麟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2751卷第137頁)4.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2715卷第264頁)張惟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詹益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 賴晏晏 於109年6月29日18時29分許,假冒「購物網站人員」、「台新銀行客服人員」向賴晏晏謊稱:誤將其設為購物網站供應商,須依指示操作以取消扣款云云,致賴晏晏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①109年6月29日19時20分①1元 陳耀騰 名下中華郵政(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下稱陳耀騰郵局帳戶)①109年6月29日19時31分②109年6月29日19時32分③109年6月29日19時32分台中銀行民雄分行ATM(址設嘉義縣○○鄉○○路○段00號)①2萬元②2萬元③1萬元張惟智↓詹益志1.證人即告訴人賴晏晏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751卷第42-44頁)2.賴晏晏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照片、通話紀錄照片等影本(警2751卷第200-201頁)3.陳耀騰郵局帳戶交易清單(警2751卷第138頁正反面)4.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2715卷第264-265、273頁)張惟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詹益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②109年6月29日19時31分②4萬9985元③109年6月29日19時35分③2萬1999元陳耀騰郵局帳戶109年6月29日19時46分民雄雙福郵局ATM(址設嘉義縣○○鄉○○路0號)2萬2000元張惟智↓詹益志3 楊琮桓 於109年6月29日19時43分許,假冒「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兆豐銀行客服人員」向楊琮桓謊稱:因系統錯誤以致重複下訂,須操作ATM解除設定云云,致楊琮桓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109年6月29日19時43分4萬7123元陳耀騰郵局帳戶109年6月29日19時47分4萬7000元張惟智↓詹益志1.證人即被害人楊琮桓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751卷第45-47頁)2.楊琮桓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照片、通話紀錄照片等影本(警2751卷第210頁)3.陳耀騰郵局帳戶交易清單(警2751卷第138頁正反面)4.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2715卷第265、273頁)張惟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詹益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 王薐筑 於109年7月7日19時41分許,冒稱「小三美日網站人員」、「中國信託客服人員」向王薐筑謊稱:商品重覆下訂,須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進行匯款云云,致王薐筑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①109年7月7日21時42分①2萬9980元 余菀泋 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下稱余菀泋一銀帳戶)①109年7月7日21時49分②109年7月7日21時50分民雄雙福郵局ATM(址設嘉義縣○○鄉○○路0號)①2萬元②1萬元張惟智↓詹益志1.證人即告訴人王薐筑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卷第48-61頁)2.王薐筑提出之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警2751卷第216-217頁)3.余菀泋一銀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373卷第321頁)4.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2715卷第266、274-275頁)張惟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詹益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②109年7月7日22時21分②3萬元余菀泋一銀帳戶①109年7月7日22時31分②109年7月7日22時32分統一超商民城門市(址設嘉義縣○○鄉○○路○段000號)①2萬元②1萬元張惟智↓詹益志5 方心慕 於109年7月7日21時1分許,假冒「歡樂鹿網站人員」、「郵局客服人員」向方心慕佯稱:因簽收時發生錯誤,以致重複購物,須依郵局人員指示操作ATM以銷單云云,致方心慕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109年7月7日21時54分2萬9123元余菀泋一銀帳戶①109年7月7日21時59分②109年7月7日21時59分全家便利商店民雄埤角店(址設嘉義縣○○鄉○○村○○000號)①2萬元②9000元張惟智↓詹益志1.證人即告訴人方心慕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751卷第62-63頁)2.方心慕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警2751卷第229頁)3.余菀泋一銀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373卷第321頁)4.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2715卷第266、274頁)張惟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詹益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6 楊育函 於109年7月7日21時48分許,假冒「購物網站人員」向楊育函佯稱:網站誤設分期扣款,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云云,致楊育函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109年7月7日22時31分1萬989元余菀泋一銀帳戶109年7月7日22時35分統一超商民城門市(址設嘉義縣○○鄉○○路○段000號)1萬1000元張惟智↓詹益志1.證人即告訴人楊育函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751卷第64-65頁)2.楊育函提出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2751卷第235頁)3.余菀泋一銀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373卷第321頁)4.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2715卷第267、275頁)張惟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詹益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六: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時間、方式匯款/轉帳時間匯/轉入金額(新臺幣)收款帳戶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提領車手相關證據1楊宛儒於109年8月6日17時42分許,冒稱「讀冊生活網站人員」、「玉山銀行員」向楊宛儒佯稱:訂單重覆設定,須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楊宛儒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109年8月6日19時1分2萬9985元邱世意合庫帳戶①109年8月6日19時13分②109年8月6日19時14分統一超商嘉港門市(址設嘉義縣○○鄉○○路000號)①2萬元②1萬7000元吳振嘉1.證人即告訴人楊宛儒於警詢之證述(警2751卷第79-83頁)2.楊宛儒提出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通話紀錄截圖(警2751卷第258-260頁)3.邱世意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表(警2751卷第145頁)4.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2715卷第267-268頁)2陳若喬於109年5月11日14時許,假冒陳若喬友人「碰哥」致電陳若喬佯稱:為支付已到期票款需向陳若喬商借周轉金云云,並以簡訊傳送匯款帳戶,致陳若喬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109年5月12日14時19分15萬元 田潔兒 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下稱田潔兒郵局帳戶)①109年5月12日14時33分②109年5月12日14時34分③109年5月12日14時35分④109年5月12日14時37分民雄頭橋郵局ATM(址設嘉義縣○○鄉○○○路0號)①1萬5000元②6萬元③6萬元④1萬5000元張惟智1.證人即告訴人陳若喬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751卷第33-35頁)2.陳若喬提出之簡訊截圖影本(警2751卷第170-177頁)3.田潔兒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751卷第133反面頁)4.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2715卷第263、27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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