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16號原告 顏聖園 訴訟代理人 蘇泓達 被告 陳冠州
陳慎獨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6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廖建瑋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瓊琳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