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202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250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367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396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481號原告 吳佳翰
蕭雅珍
陳思廷
陳宥孜
張珮琳 被告 李泳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5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鄭雅文
法官潘明彥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靖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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