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94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瑞民
楊增程曉明葉明岳林良凡鄧文青 王靜玟 杜泉諄 魏宗凱 梁志豪 郭崴綸 黃韻如 江瑩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