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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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087號原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畢學文 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 律師
馬傲秋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全記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全記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萬2999元,應繳裁判費3萬33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287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