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4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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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45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順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
103年度執聲字第1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順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順有因犯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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