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920號債權人 宋沛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簡秋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補正支票號碼KM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影本(與卷附支票號碼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