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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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00號聲請人 陳一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銘生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
4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本件聲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債權證明文件、向債務人催告清償之證明、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相對人吳銘生之戶籍謄本,聲請人於107年5月15日僅陳報本件聲請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相對人戶籍謄本及向相對人吳銘生催告之存證信函,其餘資料均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然依土地謄本他項權利部所登載,清償日期為依照契約約定,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為空白,設定義務人亦為空白,尚難確認本件之債權債務關係及是否已屆清償期,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