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28號原告法雅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陽 原告立展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陽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耀中 律師
馮基源 律師 吳峻亦 律師複代理人 林欣萍 律師被告 黃志峯 訴訟代理人 莊賀元 律師
張世柱 律師被告 徐意騰
劉正康 翁維伶 廖大豪 鄭宇雯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瑄憶 律師複代理人 周信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期提出原證四十二原本到庭。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