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2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271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簡志雄 、簡家
  樂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870號),惟被告均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812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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