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О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蕭敦仁 右上訴人因違反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王浦傑法官陳珍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周美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