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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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117號上訴人 陳寶石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 律師
陳建誌 律師被上訴人 蔡振華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5月3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蘇姿月法官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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