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2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263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263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79-NX-532-3│1│150│├──┼──────────┼────────┼───┼──┤│002│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80-NX-2582-6│1│24│├──┼──────────┼────────┼───┼──┤│003│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81-NX-4605-9│1│5│├──┼──────────┼────────┼───┼──┤│004│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82-NX-6606-5│1│12│├──┼──────────┼────────┼───┼──┤│005│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83-NX-8606-0│1│13│├──┼──────────┼────────┼───┼──┤│006│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84-NX-10604-9│1│10│├──┼──────────┼────────┼───┼──┤│007│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85-NX-12600-6│1│12│├──┼──────────┼────────┼───┼──┤│008│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86-NX-14595-0│1│16│├──┼──────────┼────────┼───┼──┤│009│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89-NX-16587-9│1│24│├──┼──────────┼────────┼───┼──┤│010│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90-NX-18587-8│1│39│└──┴──────────┴────────┴───┴──┘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沈錫輝附記:
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