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31號
原   告  王惠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春木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即坐落臺中
  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事件,原
  告起訴不合程式等。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
  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
  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為民
  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所明定。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原告之訴,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依上
  開規定為之,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及處分權主義,而分割共有物之訴,
  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是原告
  應依上開所查得之當事人資料,另查明本件當事人於本件訴
  訟有無行為能力(如未成年或監護宣告者,應一併提出其及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全體當事人最新之戶
  籍謄本(請按起訴狀記載之被告順序裝訂)。
 ㈡原告起訴未檢附繕本,原告應將起訴狀繕本含起訴狀所檢附
  之事證(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除外),以郵政雙掛號逕
  送全體被告,並將回證提交本院(請按起訴狀記載之被告順
  序裝訂)。
 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
  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047元(
  系爭土地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1,000元/㎡1389.63㎡
  (7560分之86)=490,047元;元以下4捨5入),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㈣原告應另具狀查報本件請求分割之土地其上有其他建物,如
  有建物應查報其門牌號碼及提出該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㈤原告應查報就本件請求分割之土地目前之使用現況(是否區
  分為小單位供他人使用、共有人間曾否訂立分管、買賣、租
  賃契約等),並提出系爭土地於起訴後之四周圍之現況照片
  (請就系爭土地四面及周圍各角度拍攝,有建物部分須含門
  牌號碼,照片以彩色列印且至少拍攝20張以上),另將拍攝
  之照片粘貼於A4紙張,每頁粘貼2張照片並註記編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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