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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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35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丙○○、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6萬2,6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6,3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法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翁昭蓉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