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1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字第1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擄人勒贖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擄人勒贖等2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之罪,經80年及96年減刑後之刑度為有期徒刑3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4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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