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3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曜彰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塗姿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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