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033號
原   告 黑師父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烈
代 理 人  林洋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帝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56,4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及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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