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 許源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4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2│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3│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4│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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