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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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309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賴碧蘭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113年度交訴字第309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309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關於「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之記載,應更正為「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309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關於「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之記載,顯係「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之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更正,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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