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倪崇智選任辯護人蔡松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倪崇智自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應補充為「倪崇智自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裁定第三頁第三、四行「裁定自108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應補充為「裁定自108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對被告倪崇智所為之108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文字漏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少威
法官葉詩佳法官蔡鎮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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