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351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盛祥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400號,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884號、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上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108年9月26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證據未盡,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郭豫珍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