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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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再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42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凃錦樹 選任辯護人 莊秀銘 律師
朱武獻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銀行法等案件,對於本院106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故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須先命補正。
二、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凃錦樹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提出刑事再審聲請狀,對本院106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聲請再審,惟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違背法律程式,且無須命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