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5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河勝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性侵害、性騷擾、色情或暴力等不法侵害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含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民國105年1月15日送監執行,108年10月1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受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2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
2之1條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聲請裁定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0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175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條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錢建榮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楚安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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