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盧松明(原名盧盈色、盧盈杉、盧松臨)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松明(原名盧盈色、盧盈杉、盧松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松明(原名盧盈色、盧盈杉、盧松臨)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陳珍如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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