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4號原告 陳勁帆 訴訟代理人 薛國棟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黃之盈 (即 黃景漢 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朱珮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黃之盈為被告黃景漢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景漢已於民國110年10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子女 黃健豪 、 黃珮瑜 、 黃展滔 、黃之盈等4人,其中黃健豪、黃珮瑜、黃展滔業已聲請抛棄繼承(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42號),經本院於110年12月28日准予備查在案;黃之盈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戶役政查詢資料、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本院110年12月29日金院 弘家 仁家110年度司繼字第142號公告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應由黃之盈承受訴訟,惟兩造均未聲明由黃之盈為黃景漢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等續行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魏玉英法官黃俊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