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2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江文山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江文山(下稱聲請人)收到合併書,本案與另毒品案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合併為有期徒刑6月,聲請人願兩件毒品案合併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以及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懇請准予易服社會勞動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倘認其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為請求,由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之,而非由受刑人逕向法院為聲請。是本件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顯屬無據,自難准許,應予駁回。另聲請人請求易服社會勞動部分,非法院之職權範圍內,應向該管之檢察署聲請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書記官楊佳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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