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7號聲請人 劉湘仕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易購王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檢具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函、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正本、清算人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清算人就任後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報紙正本等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韻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禹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