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39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檢附「被繼承人子輩繼承人中之『四男』業經出養」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 鄭木金 已收受聲明人寄發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