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10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丙○○
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甲○○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明人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即 梁榮智 ),並提出該書面證明(如以存證信函通知者,應提出該存證信函並收受回執聯),如有不能通知者,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證據。本件所提出之通知書,未據梁榮智簽章,請補通知之。
三、繼承人梁榮智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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