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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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一、台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等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公示送達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363號
110年度台聲字第364號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聲請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六三號、第三六四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對於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或應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陳報之送達處所均為外國地址,前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辦理,均無法送達,可預知本件再依聲請人陳報之處所送達亦無效,自應依職權命對之為公示送達。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周玫芳法官王金龍法官王本源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