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901號抗告人即自訴人 張家琦 被告 王仁君 上列抗告人因自訴被告誣告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212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規定,除符合該項但書所列之裁定外,不得再行抗告,該裁定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再聲明不服而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即自訴人張家琦因自訴被告王仁君誣告案件,不服第一審於民國109年9月10日以107年度自字第29號裁定駁回準誣告部分自訴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原審法院於110年3月18日以109年度抗字第2122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猶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信銘
法官何菁莪法官林英志法官蔡廣昇法官梁宏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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