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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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1號原告 莊箐彤 被告 陳修安
李敏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之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莊箐彤(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94)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認本案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洪韻婷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