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執行指揮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48號聲明人即受刑人 楊瑞榮 上列聲明人因殺人未遂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0年執執字第4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於
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
二、本件聲明人即受刑人楊瑞榮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848號判決論處罪刑後,聲明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4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053號判決,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確定,上開判決主文係諭知:「上訴駁回。」並未實際宣示其罪刑之裁判,自非上開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人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錦印
法官何信慶法官朱瑞娟法官高玉舜法官劉興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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