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260號上訴人即被告佑親大第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正文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 律師複代理人 李玠樺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淑靜 訴訟代理人 李昱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所為108年度雄簡字第2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