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簡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簡聲字第35號聲請人 尹莉麗
尹莉君 尹莉婷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即李明謙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簡上字第4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麗芬法官陳毓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