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重為裁判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54號聲請人 鄒智帆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
0年5月20日第三審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3409號),聲請重為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聲明或抗告。
二、本件聲請人鄒智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駁回其在第三審之上訴後,復具「聲請狀」聲請重為裁判,並就其另犯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各罪(此部分聲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後,撤回其上訴),重新裁定,均為法所不許,特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洪兆隆法官楊智勝法官吳冠霆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