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重訴字第174號原告乙○○即甲○○之
己○○即甲○○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志衡 律師原告壬○○○即甲○○
丁○○即甲○○之戊○○即甲○○之辛○○即甲○○之庚○○即甲○○之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 律師
張良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為原告甲○○之承受訴訟人 張屘妹 、丁○○、乙○○、戊○○、己○○、辛○○、庚○○,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原告甲○○已於民國93年3月28日死亡,而其法定繼
承人為壬○○○、丁○○、乙○○、戊○○、己○○、辛○○、庚○○及被告丙○○,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原告甲○○之繼承人除被告丙○○外應即承受其被繼承人甲○○之原告地位並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天民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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