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2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於93年5月27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5年11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年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保護管束名冊,並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官有明
法官周盈文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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