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88號

原告 李國安

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 律師

被告 周慶達

吳俊寬

吳俊生

吳俊發

吳秀雲

吳秀戀

黃明鳳

黃美雪

黃陳箱

黃檳貴

周伯聰

李文智

廖文仁

李宥臻

李宛諭

李宛霖

李佩蓉

李慶賢

周翝棋

周軍邦

周佳容

周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周翃棋」之記載,應更正為「周翝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所為之民國113年12月31日之111年度重訴字第488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姓名應如戶籍謄本所載,詳參卷內戶謄),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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