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易字第13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筱雯
選任辯護人林智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0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而該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是依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