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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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49號
原告眾鼎防災工程
法定代理人 徐翊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潭發電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1,5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6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