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76號

上訴人即

原告 王春妹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李權峻

劉美麗李朝南 承受訴訟人)

李彰淵 (李朝南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因111年度訴字第1576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李芝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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