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27號
上訴人 陳敬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素娥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5,700元(計算式: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46,900元×占用面積53平方公尺=2,485,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冠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