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7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7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七五三號
聲請人輕快車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分別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七九九號、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八一四號、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五九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附表一之證券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屆滿、附表二之證券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屆滿、附表三之證券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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