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原告乙○○○○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 律師
楊政憲 律師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彭正元 律師被告丁○○
丙○○戊○○上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金上重訴字第六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趙文卿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